關于暫停辦理雷電防護設施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8-28 發布部門: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各資質認定技術審查部門,各有關獲證檢驗檢測機構:
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雷電防護設施檢測機構是否應當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答復》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雷電防護設施檢測機構需要經過資格認證,但不需要經過計量認證”。因此繼續對雷電防護設施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不足。省局決定:
1.停止受理雷電防護設施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2.對已受理但未完成許可審批的雷電防護設施檢測機構,由其受理部門進行解釋和溝通,終止辦理該項申請。
3.對已發證的雷電防護設施檢驗檢測機構暫時保留其資質認定資質,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到期后不再換發證書。
4.對希望獲得雷電防護設施檢測能力確認的機構,可推薦做國家實驗室認可。